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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之一

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之一

  • 分類:江蘇省財政廳
  • 作者:
  • 來源:江蘇省財政廳官網
  • 發布時間:2020-10-16 16:00
  • 訪問量:

【概要描述】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近日,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20﹞23號)。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政策解讀。 一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? 答:“十三五”期間,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,黨中央、國務院出臺《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》,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重要部署。隨著機構改革、環保機構垂改以及生態環保工作要求的提高,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、管理體系、工作要求有了大幅變化,省財政廳、原省環保廳2016年印發實施的《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,迫切需要修訂完善。為適應江蘇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、新要求,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廣泛調研、深入探討,結合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,按照“突出重點、體現公益、精準施策、結果導向”的原則對原辦法進行修訂。 ? ? ? 二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? 答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〔2020〕138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方案》(蘇政辦發﹝2019﹞74號)等有關規定。 ? ? ? 三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如何? 答:專項資金設立以來,省財政廳先后三次制定(修訂)資金管理辦法(蘇財建﹝2007﹞15號、蘇財建﹝2011﹞20號、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。2020年3月以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在多次討論、廣泛聽取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基礎上,依據國家生態環保資金管理辦法、省政府出臺的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,擬訂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。同年5月,省財政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,形成審議稿。 ? ? 四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制度內容是什么? 答:《辦法》共七章二十五條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 第一章總則,共3條。主要明確了《辦法》的依據、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定義、使用管理原則。 第二章管理職責,共3條。明確了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的職責。 第三章支持范圍,共2條。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內容。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,共6條。對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、資金項目跟蹤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,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,進一步強化項目庫管理制度和資金全周期管理。 第五章項目申報與審核,共5條。分別對市縣申報、審核及項目儲備制度進行了規定,強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,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,不予受理。 第六章監督和績效管理,共3條。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評價制度,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,形成閉環管理的資金管理體系。 第七章附則,共3條。規定了解釋單位、實施時間等。 ? ? 五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的政策創新? 答:《辦法》明確了省級和市(縣)財政、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,形成專項資金的系統化、精準化、差異化的資金保障體系,主要創新有: 1.擴大資金支持范圍。根據機構改革,省生態環境廳職能變化相應調整資金支持范圍,新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內容,把應對氣候變化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輻射污染防治、科技成果轉化推廣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、農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納入支持范圍。 2.提高市縣對專項資金的統籌能力。取消了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50%的限制,并把市(縣)環境監管、監測、執法、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納入支持范圍,有力支持全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。 3.優化資金分配方式。切塊市縣資金采用“項目法”和“因素法”相結合的方式分配,既可以對地方的重大項目通過“項目法”直接支持,又通過增加“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”因素調動地方儲備環保項目、改善環境質量的積極性。分配因素由重點任務工作量、環境改善情況因素(按照大氣、水、土壤具體任務細分)調整為“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、財力因素”。 4.完善項目儲備庫制度。一是專項資金原則上支持入庫項目,確需安排的未入庫項目可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。二是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,申報窗口全年開放,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,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。 5.強化資金跟蹤管理。建立執行進度、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,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、縣(市),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。建立季報制度,定期開展監督檢查,實現全省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全覆蓋,根據項目績效安排下年度資金額度。

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之一

【概要描述】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近日,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20﹞23號)。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政策解讀。

一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?

答:“十三五”期間,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,黨中央、國務院出臺《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》,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重要部署。隨著機構改革、環保機構垂改以及生態環保工作要求的提高,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、管理體系、工作要求有了大幅變化,省財政廳、原省環保廳2016年印發實施的《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,迫切需要修訂完善。為適應江蘇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、新要求,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廣泛調研、深入探討,結合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,按照“突出重點、體現公益、精準施策、結果導向”的原則對原辦法進行修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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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?

答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〔2020〕138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方案》(蘇政辦發﹝2019﹞74號)等有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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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如何?

答:專項資金設立以來,省財政廳先后三次制定(修訂)資金管理辦法(蘇財建﹝2007﹞15號、蘇財建﹝2011﹞20號、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。2020年3月以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在多次討論、廣泛聽取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基礎上,依據國家生態環保資金管理辦法、省政府出臺的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,擬訂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。同年5月,省財政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,形成審議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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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制度內容是什么?

答:《辦法》共七章二十五條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
第一章總則,共3條。主要明確了《辦法》的依據、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定義、使用管理原則。

第二章管理職責,共3條。明確了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的職責。

第三章支持范圍,共2條。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內容。

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,共6條。對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、資金項目跟蹤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,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,進一步強化項目庫管理制度和資金全周期管理。

第五章項目申報與審核,共5條。分別對市縣申報、審核及項目儲備制度進行了規定,強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,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,不予受理。

第六章監督和績效管理,共3條。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評價制度,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,形成閉環管理的資金管理體系。

第七章附則,共3條。規定了解釋單位、實施時間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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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的政策創新?

答:《辦法》明確了省級和市(縣)財政、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,形成專項資金的系統化、精準化、差異化的資金保障體系,主要創新有:

1.擴大資金支持范圍。根據機構改革,省生態環境廳職能變化相應調整資金支持范圍,新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內容,把應對氣候變化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輻射污染防治、科技成果轉化推廣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、農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納入支持范圍。

2.提高市縣對專項資金的統籌能力。取消了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50%的限制,并把市(縣)環境監管、監測、執法、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納入支持范圍,有力支持全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。

3.優化資金分配方式。切塊市縣資金采用“項目法”和“因素法”相結合的方式分配,既可以對地方的重大項目通過“項目法”直接支持,又通過增加“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”因素調動地方儲備環保項目、改善環境質量的積極性。分配因素由重點任務工作量、環境改善情況因素(按照大氣、水、土壤具體任務細分)調整為“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、財力因素”。

4.完善項目儲備庫制度。一是專項資金原則上支持入庫項目,確需安排的未入庫項目可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。二是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,申報窗口全年開放,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,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。

5.強化資金跟蹤管理。建立執行進度、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,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、縣(市),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。建立季報制度,定期開展監督檢查,實現全省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全覆蓋,根據項目績效安排下年度資金額度。

  • 分類:江蘇省財政廳
  • 作者:
  • 來源:江蘇省財政廳官網
  • 發布時間:2020-10-16 1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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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近日,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20﹞23號)。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政策解讀。

一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?

答:“十三五”期間,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,黨中央、國務院出臺《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》,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重要部署。隨著機構改革、環保機構垂改以及生態環保工作要求的提高,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、管理體系、工作要求有了大幅變化,省財政廳、原省環保廳2016年印發實施的《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》(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,迫切需要修訂完善。為適應江蘇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、新要求,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廣泛調研、深入探討,結合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,按照“突出重點、體現公益、精準施策、結果導向”的原則對原辦法進行修訂。

 

 

 

二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?

答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〔2020〕138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方案》(蘇政辦發﹝2019﹞74號)等有關規定。

 

 

 

三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如何?

答:專項資金設立以來,省財政廳先后三次制定(修訂)資金管理辦法(蘇財建﹝2007﹞15號、蘇財建﹝2011﹞20號、蘇財規﹝2016﹞15號)。2020年3月以來,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在多次討論、廣泛聽取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基礎上,依據國家生態環保資金管理辦法、省政府出臺的《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,擬訂了《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。同年5月,省財政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,形成審議稿。

 

 

四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制度內容是什么?

答:《辦法》共七章二十五條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
第一章總則,共3條。主要明確了《辦法》的依據、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定義、使用管理原則。

第二章管理職責,共3條。明確了省財政廳、省生態環境廳的職責。

第三章支持范圍,共2條。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內容。

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,共6條。對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、資金項目跟蹤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,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,進一步強化項目庫管理制度和資金全周期管理。

第五章項目申報與審核,共5條。分別對市縣申報、審核及項目儲備制度進行了規定,強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,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,不予受理。

第六章監督和績效管理,共3條。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評價制度,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,形成閉環管理的資金管理體系。

第七章附則,共3條。規定了解釋單位、實施時間等。

 

 

五、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的政策創新?

答:《辦法》明確了省級和市(縣)財政、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,形成專項資金的系統化、精準化、差異化的資金保障體系,主要創新有:

1.擴大資金支持范圍。根據機構改革,省生態環境廳職能變化相應調整資金支持范圍,新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內容,把應對氣候變化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輻射污染防治、科技成果轉化推廣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、農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納入支持范圍。

2.提高市縣對專項資金的統籌能力。取消了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50%的限制,并把市(縣)環境監管、監測、執法、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納入支持范圍,有力支持全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。

3.優化資金分配方式。切塊市縣資金采用“項目法”和“因素法”相結合的方式分配,既可以對地方的重大項目通過“項目法”直接支持,又通過增加“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”因素調動地方儲備環保項目、改善環境質量的積極性。分配因素由重點任務工作量、環境改善情況因素(按照大氣、水、土壤具體任務細分)調整為“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、財力因素”。

4.完善項目儲備庫制度。一是專項資金原則上支持入庫項目,確需安排的未入庫項目可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。二是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,申報窗口全年開放,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,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。

5.強化資金跟蹤管理。建立執行進度、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,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、縣(市),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。建立季報制度,定期開展監督檢查,實現全省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全覆蓋,根據項目績效安排下年度資金額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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